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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判处。原判认定上诉人文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 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

  • 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入户盗窃数额超过本省规定”数额特别巨大”为40万元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辩护人提出魏*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盘查时在魏*随身物品中发现大量锡纸开锁工具,并在其所驾驶的车上发现大量赃物,不能认定魏*为自动投案,依法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魏*到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魏*流窜作案,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

  • 田**、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总计111354元,数额巨大,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薛**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薛**在盗窃过程中负责开锁、望风,虽然其所分赃款、赃物较少,但其开锁行为是二名被告人实施入户盗窃必不可少的环节,其开锁及望风行为为被告人田**顺利实施入户盗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所以被告人薛**及辩护人关于薛**在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

  • 苏××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与崔*、王**共同预谋盗窃后,共同实施了盗窃水洗煤的行为,并将赃款俵分,构成共同犯罪,其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且分得赃款,不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较为客观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 熊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某某多次盗窃,且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亲友财物,本院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熊某某主动交待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系坦白,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熊某某家属主动代其退还部分赃款,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熊某某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向被害人部分赔偿,无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吴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叶**提出,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谢*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谢*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谢*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其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罗*提出被告人谢*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

  • 李某某、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社区矫正评估机构对被告人李**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被告人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 赵*、马**判决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赵*与被**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被**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院认为,被**某某在被告人赵*提出盗窃后,主动建议更改犯罪地点,被告人赵*盗窃手机后又积极配合转移赃物并陪同销赃,其虽未亲自实施盗窃行为,但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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